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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职考试面试热点及预测:工伤认定不该局限于48小时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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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5月12日,最高检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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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标尺解读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此“48小时时限”,让一部分抢救超过48小时的死亡职工,无法获得工伤认定,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引发舆论的主要原因。

诸多的现实案例证明,不合理的“48小时时限”造成了伦理悲剧。大家几乎一致认为,工伤认定不应以时间维度为唯一衡量标准,而应当还原伤害发生的根源性。即如果真的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即便在治疗时间超过了48小时,也应对其认定为工伤。所以,致病因素才是衡量工伤的准确标尺,而治疗时间不应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48小时时限”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工伤扩大化。比如,有些伤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但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劳动者自身疾病造成的。这样的情况认定工伤,会造成工伤认证扩大化,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成本。不过,有些时候,“48小时时限”被有意误读,真正是工作导致的伤害,也受到了“48小时限制”挤压,让劳动者的权益被损伤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需解决。工伤认定应该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应当破除缺乏人性化的机械化认定模式,按照工伤的实际性质进行工伤认定,才能充分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合法利益。可以取消“48小时时限”的规定,添加“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病发”的要素,这样体现出更加实事求是。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现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救或不救”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尽可能规避工伤事件的出现。同理,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实践和适用法律,切实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也正如媒体所言,在执法、司法中给法条赋予温度,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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