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协同构建基金安全防线,市医疗保障局决定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方式和名额
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00名社会监督员。
二、报名时间
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25日
三、报名条件
(一)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愿意担任社会监督员并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坚持原则、诚信公道,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四)热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志愿奉献精神;
(五)了解我市和国内外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医保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具有医学、法律、行政管理、信息、财务等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
(七)满足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医保政策。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各项医疗保障政策,特别是国家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新政策新举措,身体力行影响带动群众自觉执行医保政策,遵守医保法律法规;
(二)监督反映问题。监督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三)提出意见建议。听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
(四)参与检查评价。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监督员,可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协助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专项检查或相关工作评估;
(五)获取相关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需求,了解与监督内容相关的情况。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邀请参加工作分析会议、提供工作简报等形式,积极提供相关工作支持和建议;
(六)完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聘任程序
(一)申报。
1.线上申报:登陆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ybj.xa.gov.cn/)查阅《关于聘请西安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公告》下载并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报名表》,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以PDF版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xasybjfgjdc@163.com。
2.线下申报:将《西安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邮寄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法规与监督处。
(二)审核公示。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年龄、学历、履历等综合因素,确定拟入选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西安市医疗保障局颁发聘书,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四)联系人:秦伟 咨询电话86785995
六、聘任期限及解聘条件
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解除;上一任期社会监督员本人提交报名材料后,可优先考虑与其续聘。
社会监督员有损害社会监督员形象或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徇私舞弊、不能胜任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市医疗保障局将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
社会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市医疗保障局将解除聘约并收回聘书。
关于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
原标题: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聘请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ybj.xa.gov.cn/szyw/tzgg/634930f1f8fd1c4c21200cc7.html